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務院國資委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決策部署,準確把握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出資人代表職責定位,堅定不移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探索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機制,積極推進國有企業結構調整、創新發展,為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發展壯大國有經濟作出了積極貢獻。但與此同時,國有資產監督機制尚不健全,國有資產監管中越位、缺位、錯位問題依然存在,亟需加快調整優化監管職能和方式,推進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能轉變,進一步提高國有資本運營和配置效率。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3號)有關要求,制定本方案。
精簡的國資監管事項(共43項)
(一)取消事項(共2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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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 項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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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直接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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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指導中央企業評估機構選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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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央企業境外產權管理狀況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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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審批中央企業子企業分紅權激勵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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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審批中央企業年金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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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審批中央企業重組改制中離退休和內退人員相關費用預提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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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審批中央企業住房補貼整體方案和負責人異地調動住房補貼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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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中央企業賬銷案存的事前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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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與借款費用、股份支付、應付債券等12個會計事項相關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事前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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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指導中央企業內部資源整合與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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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聯合開展全國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成果評審和推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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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指導地方國有企業重組改制上市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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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指導中央企業所屬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改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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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審批中央企業職工監事選舉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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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指導中央企業內設監事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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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中央企業職工董事履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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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組織中國技能大賽、中央企業職工技能比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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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批復中央企業工會組織成立和工會主席選舉有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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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評比表彰中央企業企業文化示范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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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指導地方國資委新聞宣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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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直接開展中央企業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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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要求中介機構提供對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決算的審計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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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指導和監督中央企業開展全員業績考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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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中央企業信息工作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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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中央企業信息化水平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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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指導中央企業檔案工作 |
(二)下放事項(共9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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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 項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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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審批地方國資委監管企業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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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審批中央企業所持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國有股權管理方案和股權變動事項(主業涉及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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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審批中央企業子企業股權激勵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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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審批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一定比例或數量范圍內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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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審批本企業集團內部的國有股東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無償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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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審批未導致國有控股股東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開征集轉讓、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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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審批國有參股股東所持有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公開征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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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審批未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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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審批未觸及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的國有股東與所控股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事項 |
(三)授權事項(共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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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 項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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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制定中央企業五年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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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經理層成員選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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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經理層成員業績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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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經理層成員薪酬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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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職工工資總額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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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央企業子企業以非公開協議方式增資及相應的資產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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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國有參股企業與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重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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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大額預算外捐贈、重大擔保管理和債務風險管控 |
說明:1.本表適用于國務院國資委監管范圍內中央企業。
2.下放事項中,第1項下放給地方國資委,第2.3項下放給中央企業,第4-9項下放給國家出資企業。
3.授權事項將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授予落實董事會職權試點企業,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企業。